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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多久可以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022-07-11 00:56:04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多久可以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化、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都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负责;

4.如果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发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

1.根据《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复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提出。

2.交警部门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前,应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听证会期间,一是确认与事故有关的事实,二是听取双方对事故责任的意见。因此,当事人应高度重视听证活动,尽可能提前做好充分准备,提前在交警部门查阅事故材料,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合理阐述自己的意见。如果没有经验,可以提前咨询有经验的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参加听证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所以要准备一定的材料,否则维护自身权益会缺乏一定的支撑。但具体细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如果你拒绝接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办

我国公安部《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认定和审查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复审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肇事嫌疑人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驶离道路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是否fa

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但在当事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现场听取意见。

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经审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或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经审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采用其他法定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审查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审核一次。

第五十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审查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按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吊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由原办案单位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定

103010第1208条

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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