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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全文2014(民法总则全文)

2022-07-10 18:47:32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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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发〔2018〕12号

03010,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通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通则施行之日,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或者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通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通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尚未消除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实施后,案件仍处于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民法通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通则施行之日,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还规定,民法通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施行之日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中止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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