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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

2022-07-10 15:44:11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直接目的是订立合同;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包含当事人愿意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要约邀请不包含当事人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以要约往往是通过对话、信函等方式发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所以往往是通过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出。

是要约人向特定对象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方有明确方向的合同表明受要约人答复同意或者承诺,即合同成立;要约邀请是针对任何不特定的人,希望有人能向自己发出要约,然后回复成立合同。

(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定义要约也称要约、要约、要约或报价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2)它表明,如果要约人接受这一意向表示,要约人将受其约束。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称为要约人,受要约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诱导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形成合同。要约邀请发出后,邀请人撤回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三)要约邀请的法律约束力是什么?要约邀请的法律约束力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因为虚假陈述或者欺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中约定交易条件或者其他安全条件的,相对人基于要约邀请中的条件发出要约时,邀请人应当在承诺时履行要约邀请中提出的条件或者承诺。要约邀请中承诺的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能是虚假陈述或者欺诈,从而符合《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第三款规定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要求,构成

因此,要约邀请中的虚假陈述和违反要约邀请中承诺的条件,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我国也有学者持相同意见,认为要约邀请也是一种法定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当要约邀请包含方式和标准时,如选择方式和标准、股票认购方式等。如果他人发出要约,但要约邀请人未按要约邀请中既定的方式或标准作出承诺,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任等。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先例。

第二,要约邀请中的特殊条件可以进入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时,邀请人在发出邀请时会提出一个或几个特殊条件,这些条件大部分时候都是有利于要约人的,有的甚至以吸引要约人为目的。如果邀请人提出的条件被要约人接受,转化为要约的内容,并最终被承诺人接受,那么它就构成了约定的合同条款,即使要约邀请的说明和承诺没有包含在合同内容中,也就是说要约邀请在内容上继承了要约和承诺。

第三,要约邀请的内容未能进入合同,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解释合同的证据。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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