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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鸟职业技术学院管的严吗(北京青鸟健身)

2022-07-10 07:12:05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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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鸟健身有限公司与其员工发生了劳资纠纷。

经仲裁,判决向员工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000元,但公司拒不履行仲裁裁决。

今天,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员工任女士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原告任女士称,原告自2001年4月起在有限公司工作。

2007年,她担任某店客服经理,月薪3700元。

2008年8月26日,青鸟健身公司口头通知任女士,将她调到人事部等待新的工作分配。

在此期间,她的工资是每月800元。

任女士认为,公司没有给予任何关于岗位调整和降薪的通知,不符合规定程序,使她受到不公平待遇。

于是,她向潮阳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解除与北京青鸟健身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支付她解除劳动合同八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9600元,2008年9月的工资差额2900元,同时支付差额25%的工资725元。

仲裁中,青鸟公司辩称,任女士的调动是因其在工作中多次管理失职,被其直接上级退回人事部门。

被谈话告知后,任女士接受了待岗,但不接受待岗工资。

在此期间,人事部多方联系经理一职。

后来因为没有合适的岗位,任女士不愿意去外地工作,就留了下来值班。

青鸟公司认为任女士要求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

仲裁机构查明,双方于2007年4月23日至2010年4月2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显示,任女士的工作是会员顾问,工资表显示,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平均工资为3200元。

仲裁委认为,青鸟公司在未与任女士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故青鸟公司应支付任女士2008年9月的工资差额2400元,同时支付拖欠工资的25%,即600元。

仲裁委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故不支持任女士要求裁定解除合同的请求。

她要求青鸟公司支付8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仲裁委最终判决青鸟健身公司于2008年9月一次性支付任女士工资差额24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00元。

同时,驳回了任女士的其他请求。

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

该裁决现已产生法律效力。

但青鸟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任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悉,法院已受理此案。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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