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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地役权举例)

2022-07-10 06:52:03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地役权举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栗山

[案例]

2000年11月,某村委会将448.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分成三份,分别转让给原告易某、被告黄某及另一人邓某建房。因转让给原、被告的土地相邻,且转让给被告的土地另一侧有通路,村委会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时,约定被告在后墙留1.3米作为日后建房时原、被告的公共通道,双方签订的转让面积包括1.3米通道面积。后来,被告在建房过程中,还留出1.3米作为公共通道。然而,被告房屋建成后不久,被告以通道已由自己购买为由,在通道上安装了铁门,并在通道上修建了厕所,使原告无法通行。因此,双方发生争执。告知法院要求被告拆除修建在双方共同通道上的厕所和铁门,不得阻止其进出。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为被告要求的1.3米通道已计入出让土地面积。村委会不是城市规划部门,城建部门也没有对被告后墙的公共通道进行规划。因此,村委会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时,要求被告在此处留有通道,供原、被告进出。是对被告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侵犯,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被告在其购买的土地上修建厕所、安装铁门是合法行为,是合理行使使用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通道上安装铁门、修建厕所,妨碍了原告的出入,是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原告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

[试管分析]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焦点是如何定性。只有性质准确,判断才会明亮。首先,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使用不动产时,因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物权类型,而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然内容,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然扩张或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本案中,村委会与被告之间留1.3米作为通道的约定,只是为原告日后通行“提供便利”的约定,原告出入不仅可行。而这段话不是历史的。因此,这与不动产所有权的扩张或限制不相适应,故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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