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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上限规定(违约金上限)

2022-07-10 03:24:05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违约金上限规定,违约金上限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违约金上限30%如何理解?

违约金没有法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并不预设非违约方遭受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违约金是双方对一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估,不能与守约方违约后的实际损失完全一致;因此,这可以由法官来决定。法律规定违约金不仅对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还避免了违约后计算损失的麻烦和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便于当事人迅速确定自己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应当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从《民法典》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出发,一般认为,违约金的约定金额只要扣除实际损失,剩余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不应该是“过高”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是意思自治的法律效力,所以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当事人就必须受合同的约束。目前我国基本处于市场经济,所以现行合同法并没有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如果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是理所当然的。如果违约方得不到惩罚,法律对守约方就没有任何鼓励和保护。

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初期,合同法对违约损失也规定了可预见性原则,即超出可预见性的损失,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不予赔偿,可以保护一方在认知能力或清偿能力上的弱势。至于什么是可预见性,预见的程度,需要法官根据一个正常人的合理判断来行使自由裁量权。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同违约金的金额,即合同违约金的最高金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二)关于违约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违约金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数额和固定比例,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比例范围。具体比例由当事人在此范围内约定,但当事人没有具体约定或者约定无效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变更。无论双方是否将法定违约金写入合同,违约方均应支付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违约金的数额由法律法规规定。

2.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了固定的违约金率。

3.违约金的费率范围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具体费率由当事人在此范围内具体约定。

第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双方约定金额和支付方式的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

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没有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

2.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例或者范围,但也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虽然不像法定违约金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制,但在必要的时候是要受到国家干预的。

第三,混合违约金。混合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的违约金的比例范围,当事人在此范围内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比例或范围。这种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的结合,也称混合违约金。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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