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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全文(食品安全法)

2022-07-10 18:48:02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食品安全法全文,食品安全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释》第五十三条

[法律条款]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投放市场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定义]

这篇文章是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

为了防患于未然,强化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美国等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中国主管部门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正式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2)食品召回制度

所谓“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对因其生产原因导致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改消费说明书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召回不同于企业根据“三包”规定进行的换货、退货活动。前者是针对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产品。只要该批次或类别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就应召回该批次或类别的所有产品。这里不排除这些产品中有一部分是安全的;后者针对的是个别产品。消费者购买的个别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可按规定进行换货或退货。通常同批次或同品类的其他产品都没有质量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有三层含义:一是可以防患于未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三是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变被动为主动。

确保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安全档案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保存生产过程中原辅材料的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和食品危害纠纷等记录。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谎报其生产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事实。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召回信息管理,收集、分析、处理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开展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监督食品生产者及时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条例》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将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一类召回是指对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次召回是指对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危害人体健康,危害程度一般或者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类召回是指对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危害人体健康,危害程度轻微,或者含有可能对特定人群造成健康危害的成分,但未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或者标注不完整、不清晰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根据食品召回程序的启动方式,食品召回可分为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强制召回两种。

(三)自愿召回的程序

(一)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投放市场销售的食品。

(二)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三)食品生产者应当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如食品召回的批次和数量、通知的方式和范围等。

(四)食品生产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要及时销毁,防止不安全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五)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包括:停止不安全食品的生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危害的类型、原因、可能影响的人群、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机构和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回忆的效果;食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等。

(六)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七)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的召回和处理或者停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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