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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9 09:36:0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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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等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六条申请基金募集,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适合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其他业务人员;

(3)本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第页]

(五)没有因违法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在整改中;

(6)不存在已经或可能对基金运作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变化,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8)对于拟任基金管理人之前只允许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或者募集期已满,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自退还投资者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其利息之日起已满六个月;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经管理的基金不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6)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点,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欺骗和误导投资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事项在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基金募集期

(一)基金募集股份总额不低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人。[第页]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基金募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申购费的,可以从申购费中列支。

第三章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十五条开放式基金应当约定基金合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和时间(以下简称开放日)。

第十六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不得赎回基金;但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载明。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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