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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购令(成都限购令)

发布时间:2022-07-29 01:52:08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成都限购令,成都限购令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成都版限购令细则。关于贯彻落实国务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成都限购令,成都限购令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成都版限购令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和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

(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

(1)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十二五”期间,全市将建设200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住房。2011年,全市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分配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400万平方米,其中廉租房4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3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77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204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住房44万平方米。

(二)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科学规划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用地。对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保证用地并及时供应。不断满足不同生活方向困难群众的需求,合理配置建设用地。2011年3月底前,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并严肃查处。

(三)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要求,筹集实施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在预算中增加保障性住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大融资力度,拓宽融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业主要优化管理程序,积极办理建设项目前期手续,严格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推进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确保10月底前全面启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2011年,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2.2万元提高到2.8万元,进一步扩大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第页]

(2)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1)努力实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房价与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相协调的原则,合理确定2011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落实各项调控政策,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确保新建住宅价格涨幅不超过年度调控目标。

(2)暂时限制h的数量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全部或部分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家庭持有的住房套数以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套数和新购住房时权属登记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准。新建商品房购买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建二手房购买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须在今年2月28日前完成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和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不得向属于限购对象的购房人销售房屋或者提供中介服务。违反规定购买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和过户手续。

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购买新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非本市户籍家庭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以下简称证明材料),可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和商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房管部门对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拥有的住房数量。经核实不属于限购对象的,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经核实购房人属于限购对象,不允许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房管部门应当正式告知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注销与购房人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信息记录。[第页]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限购政策,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的,房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暂停其网签,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房地产企业、

(三)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确保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项目优先安排供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坚持净地出让,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严格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积极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对开发企业存在土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经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联合认定后,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我市土地竞买活动。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加强信息沟通,强化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年内在全市全面推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五)强化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税务、发改、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实现房地产相关信息交流共享。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预售价格和交易行为监管。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止出现不按期竣工或“烂尾楼”现象发生。[page]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未达到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不得申办预售许可,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违规预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在预售方案中据实按套报送预售价格,并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报送价格,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报送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3个月后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报送并按规定重新公示。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房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报送价格的,将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不予合同备案。价格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严禁捂盘惜售、虚假交易等行为,对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在10日内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有房不售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工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发布市场调控等相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引导新闻媒体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树立正确住房消费观念、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工作职责

将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调控工作。监察、房管等部门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市场调控措施不落实、执行限购政策不力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age]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网传15日将出台成都版限购令

---2月15日成都将正式出台限购令,并立即执行,无政策缓冲期

---本市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限购两套,外地人限购一套。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成员为本市中心城区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岁子女。户籍居民家庭持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

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簿记载住房数量为准;对于产权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情况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若家庭已有2套以上住房,卖掉其中部分房屋,家庭持有房产数小于2套,则可新购住房,但总量不能超过2套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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