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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发布时间:2022-07-28 22:44:06来源: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3010于2010年12月20日发布,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闫国田律师根据其长期的律师工作实践,试图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如下解读:
(一)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老《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只适用于“有雇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条例》将适用范围从有雇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条例》。事实上,只有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
(二)扩大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新增《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由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扩大到“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三)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2004年旧《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新《条例》取消机动车限行,增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这次修改后,以后你上下班途中被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撞伤,如果不是我的主要责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此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对通勤人员造成的伤害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上下班路上,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极大地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新的《条例》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资格,即“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4)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情形发生变化的。
旧的《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而新的《条例》规定“故意犯罪”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伤亡,只要符合其他工伤的标准,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
旧的《条例》规定“醉酒致人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而新的《条例》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吸毒引发的工伤事故即使符合其他工伤认定标准,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
(五)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此外,增加“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期间,工伤认定时限可以暂缓”。
新的《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变更了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住院职工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住宿费的支付主体:均为工伤保险基金。
按照老的《条例》,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新的《条例》取消了70%的限制。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缴费人由用人单位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此外,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伙食费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缴纳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而不是由用人单位缴纳。但是,用人单位也要意识到,不参加社会保险,一切都会好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是工伤事故的所有项目都由社会保险支付。比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因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实际收入参加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大量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必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九)、提高一至十级残疾人一次性伤残补助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新旧一次性伤残赔偿标准对比:1级至4级增加本人工资3个月,5级至6级增加2个月,7级至10级增加1个月。详细的表格如下:
残疾等级
计算基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月)
支付
主体
旧《条例》
新《条例》
增加数
一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4个月
27个月
3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2个月
25个月
3个月
三级
20个月
23个月
3个月
四级
18个月
21个月
3个月
五级
16个月
18个月
2个月
六级
14个月
16个月
2个月
七级
12个月
13个月
1个月
八级
10个月
11个月
1个月
九级
8个月
9个月
1个月
十级
6个月
7个月
1个月
(十)、大幅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至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旧《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规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特别注意计算基数及相乘的系数均不一样,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按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达343500元.
十(一)、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旧《条例》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意味着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在判刑收监执行前已经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page]
十(二)、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新《条例》将旧《条例》中的“直系亲属”改为“近亲属”,使得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范围更广。
十(三)、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对比新《条例》第43条第四款与旧《条例》第42条第四款,新《条例》将“优先”两字删除,即“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意味着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而是与其它债权享受同等的清偿地位。
十(四)、加重了对骗保的处罚力度
对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旧《条例》的规定罚款数额为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新《条例》规定为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
十(五)、加重了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加强了对未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除了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外,并增加规定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十(六)、增加了对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处罚的规定。(责编:康兆)
本篇文章内容由劳动法整理所得,更多相关文章:
2012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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