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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生二胎(重庆单独二胎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2-07-28 14:52:4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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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单独二胎最新消息?怎么样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

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即日起,重庆正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二胎。

修改的内容:

一、第一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者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修改为两项,即第一项为“双方或者一方均为独生子女”;第二项是“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旨在突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规定。

二是删除了第六条规定中的“烈士独生子女”和第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为独生子女或者男方结婚落户在独生子女家庭的”,因为二孩政策已经包含了这些规定的内容。

第三,相应调整该条款的序号。

实施时间:

该修正案将从通过之日起实施,不考虑怀孕时间,只考虑分娩时间。也就是说,如果修正案今天通过,今天开始实施,今天以后单独生二孩就合法了。

重庆二胎政策实施,符合二胎条件。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

(三)第一个子女经市、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过市、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五)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为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6)已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或者再婚前一方依法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为二级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级伤残的;

(八)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集中居住地区,且其中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部分山区农村独生子女户、少数民族户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边远高寒山区独生子女户;

(十)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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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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