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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司法解释(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22-07-28 20:36:0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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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最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意见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读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

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监护人违法脱离监护,对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诋毁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二)非法披露或者使用死者隐私,或者以其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犯死者隐私的;

(三)非法利用或者损毁遗体、骨骼,或者以其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遗体、骨骼的。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纪念物品因侵权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结束后又以同一侵权事实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遗体受到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列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其他近亲属可以列为原告。

第八条受害人请求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侵权行为给人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应受害方的请求,责令受害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

第九条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下列方式:

(一)造成残疾的,给予残疾赔偿金;

(2)造成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t的过错程度

法律、行政法规对伤残赔偿、死亡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的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前已经施行的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监护人违法将被监护人与监护对象分离,造成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亲属关系严重损害,监护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在德国称为“等价货币赔偿”,在法学上称为“痛苦金”,在瑞士称为“慰问金”,在日本称为“慰问金”,在法国称为“精神损害赔偿”,在台湾省称为“慰问金”。在中国有不同的叫法,比如伤残赔偿。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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