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资讯 > 正文

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性(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

发布时间:2022-07-28 08:00:15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性,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销售假冒伪劣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性,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会有什么后果?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销售伪劣产品的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是故意,行为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会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并且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的发生。据此,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比如生产者由于生产过程中的疏忽,使产品配方出现错误,使产品成为假冒产品,就不构成本罪。但是,当生产者过失生产假冒产品,明知是假冒产品,但仍将其推向市场,且符合本罪其他要求的,应以销售假冒产品罪处罚(只能计算明知后的销售金额)。再比如,个人经销商在不知道自己买的是假货的情况下销售假货,这个罪就不成立。即使行为人应当知道是伪劣产品,但实际上没有意识到是伪劣产品,也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事后知道所购买的是伪劣产品,但仍然销售,且符合本罪的其他条件,则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只能计算知道后的销售金额)。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虽然法律将本罪的主体表述为“生产者、销售者”,但并不意味着本罪是身份犯。因为普通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生产者和销售者。所以,行为人只是涉嫌身份犯。“生产者”包括产品的制造商和加工者;“卖家”包括批量卖家、零散卖家、生产后直销。至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只有合法的生产者、销售者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就会纵容大量犯罪,造成不合理的现象。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其中,假货主要是指“以假乱真”,劣质产品是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里的“产品”应该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和销售的产品。无论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无论是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有可能被纳入本罪的伪劣产品范畴。例如,生产、销售假冒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设备),符合其他条件的,本罪成立。再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等产品,也成立本罪。例如,油脂经销商明知向饲料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大豆油等食用油,仍向对方销售由餐厨废弃油脂加工而成的劣质油(即“地沟油”),致使劣质油流向饲料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3360掺杂产品,掺杂正品,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200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劣商品案件解释》)的规定,“产品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杂质或者异物,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4降低或者丧失其应有性能的行为。比如芝麻里加沙子,磷肥里加同样颜色的土。“以假乱真”是指将具有某种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如将党参冒充人参,将猪皮鞋冒充牛皮鞋等。“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档、低档产品冒充高档、高档产品,或者以残次品、废零配件相结合、组装成正品、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一个产品是否合格,要根据具体产品的质量标准来判断。比如行为人生产销售电动车,虽然其产品完全符合摩托车的质量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车的质量标准,仍然属于不合格产品。以不能完全达到摩托车质量标准为由,否认该产品为“不合格电动车”。本条规定的伪劣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但在本书中,很难绝对区分上述四种行为。有些行为可以说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或者是以假乱真作为不合格产品。

4.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里的“违法收入”并不是指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而是按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出卖价格计算。难以计算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在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不可分地一体化时,行为人予以销售的,应就其整体计算销售金额。不管是个体生产、销售者,还是集体生产、销售者,都必须达到这个数额,否则不以本罪论处。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只是单纯考虑了一种情节,仔细分析却并非如此。因为销售金额反映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行为持续时间、危害范围以及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即销售金额与上述情节的严重程度都成正比关系,销售金额大,就能反映出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大、行为持续时间长、危害范围广;反之亦然。而且,这种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和处罚犯罪。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