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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规划(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2022-07-28 20:36:43来源: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血吸虫病防治规划,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记者: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发表于2004年8月28日。为什么要制定血吸虫病防治行政法规?
法制办负责人: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疫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中国的血吸虫病防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截至1995年,在血吸虫病流行的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消灭了血吸虫病。但是,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7个省的110个县(市、区)血吸虫病流行依然严重,仍有大量血吸虫病人和牲畜患血吸虫病,有数千万人受到血吸虫病威胁。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将血吸虫病列为乙类传染病,为血吸虫病的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血吸虫病的传播途径特殊而复杂,其防治工作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密切相关,涉及特定地区人群的权利保护和行为规范。有必要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一些制度具体化,使血吸虫病防治的制度和措施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为了有效控制血吸虫病流行,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疫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必要在总结我国半个多世纪血吸虫病防治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的特点,制定本文件《条例》,使血吸虫病防治实践中的有效措施法律化、制度化。
记者:您提到《条例》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血防工作的特点制定。请大家说说如何把握整体思路?
法制办负责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血防工作的特点,结合血防地区的实际情况,我们在制定《条例》总体思路时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履行技术职责、基层组织健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血防工作机制。二是遵循血吸虫病防治规律,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和联防联控,做到人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人畜粪便管理。第三,坚持血防措施与引导群众改变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措施相结合。农机推广、农村改水改厕、林业工程和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也应考虑血吸虫病防治的需要,确保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四是明确政府对血吸虫病人的治疗政策,加强对血吸虫病人的治疗,显示政府对血吸虫病人的关怀。
记者:过去血吸虫病防治一直以灭螺为主要措施。现在提出重点加强人畜粪便管理。《条例》在这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法制办负责人:杀螺仍是血吸虫病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条例》规定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们现在有条件、有能力把加强人畜粪便管理作为控制血吸虫病传播的主要措施之一。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了加强人畜粪便管理的制度。一是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加强人粪管理。规定:(一)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部门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和沼气池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或者沼气池具有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2)血吸虫病防治区的公厕应具有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三)针对血吸虫病防治区渔民、水上作业人员流动性大,其排泄物随意排入河湖,容易造成血吸虫病传播的情况,规定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场所设点,发放基本的抗血吸虫预防性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实施粪便收集容器的安装和使用,并采取措施对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二是开展牲畜舍饲,加强牲畜粪便管理。规定:(一)引导和支持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区调整养殖结构,实施牛、羊、猪等牲畜舍饲圈养,加强圈养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2)禁止在有螺地区饲养牛、羊、猪等家畜。(3)血吸虫病防治区禁止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记者:血吸虫病的传播受地理和环境因素影响很大。如果各地血防工作不协调,将直接影响血防的整体效果。《条例》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
法制办负责人:实践证明,在地理环境因素相同的地区,同步实施相关工程措施,同步开展血吸虫病筛查、治疗、流行病学调查和人畜疫情控制,同步实施药物灭螺等联防联控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条例》规定,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为保证联防联控工作的实施,《条例》规定,在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的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跨省联防联控工作的,由参与联防联控的省份承担。
记者:有钉螺地带往往是血吸虫病传播的危险地带,《条例》对加强有钉螺地带的管理作出了哪些规定?
法制办负责人:钉螺是血吸虫的中间宿主,有钉螺地带是最容易感染血吸虫病的区域,应当对有钉螺地带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因此,《条例》主要作了两方面规定。
一是划定有钉螺地带并予以公告。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负责保护。
二是加强对在有钉螺地带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规定: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记者:刚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高度关注人民健康,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条例》对此有哪些具体体现?
法制办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保障和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措施。
一是加大血吸虫病防治经费投入,提高血吸虫病防治经费的使用效益。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规划、计划,安排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和基本建设项目。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跨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重大工程项目给予必要支持。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时,应当统筹协调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和资金,确保实现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的综合效益。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网络建设,将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是明确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责任。规定: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和治疗费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三是对检查和治疗家畜血吸虫病的费用予以保障。规定:国家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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