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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婚姻法第十条)

发布时间:2022-07-28 20:36:43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婚姻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婚姻法第十条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婚姻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婚姻法第十条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第十条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申请时法定撤销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解释使我们规范处理无效婚姻案件更具操作性,也维护了部分当事人婚姻的稳定。

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婚姻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一夫一妻终老,白头偕老的誓言受到了挑战。基层法院审理的婚姻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仍不能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

第一,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这个规定看似很具体,但操作起来很难。笔者认为立法机关至少应该列出最常见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否则容易给一些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机会,也会给一些当事人造成不便,浪费诉讼资源和费用。从日常生活来看,精神病人不能结婚,其亲属和法官都应该知道,而有些精神病人还是结婚了,最后闹上法庭离婚。但是,因一方患病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一方患有肝炎、肾病、高血压、不孕不育、夫妻不发生性关系的诉讼。婚前,当事人要么不做婚前检查,要么走过场,婚检机构不可能彻底查清当事人的既往病史。法官虽然懂一些医学知识,但毕竟是依法办案。遇到这些问题,他除了通过“离婚纠纷”调解,无法判断婚姻有效还是无效。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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