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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7 20:16:0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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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六种情况都应该征求公众意见。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公众参与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公众参与具有公开性、平等性、广泛性和便捷性。

六种情况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环评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重新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在七日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编制机关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应当在7日内向社会公布与建设项目有关的5项信息;还必须公布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防止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暂行办法》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或审查前,建设单位、编制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应向公众反馈意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法律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和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采纳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其合理性。

简化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该公开。

鉴于环评报告专业性太强,《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将环评报告简本公开,方便公众了解信息。

公众参与有五种形式。

《暂行办法》规定,公众参与有五种形式: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十天。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或者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10日。

信息披露分两个阶段进行。

环评开始时,建设单位应当公布项目名称、摘要等信息;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布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主要预防措施。

在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布已受理环评文件的简要信息和审批结果。

是否采纳公众意见,应当说明。

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审查的环评报告中附具公众意见是否被采纳的说明。同时,《暂行办法》还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查中如何征求公众意见作出了相应规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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