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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拆迁最新通知范围(大同拆迁)
发布时间:2022-07-27 16:32:2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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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产权调换。
1.根据《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的安置,确定以下标准:
(1)被拆迁人的安置标准。
原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安置房邢弢建筑面积45平方米;原住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邢弢建筑面积相等的各一平方米,差额部分不再另行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7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人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安置的,增加到60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按9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的产权属于被拆迁人。
原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原住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邢弢建筑面积相等的各一平方米,差额部分不再另行结算;增加15平方米的按700元/平方米结算;增加15平方米后,设定房屋建筑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的,增加到60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按9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邢弢建筑面积产权属于被拆迁人。
(2)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安置标准
原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安置房邢弢建筑面积45平方米;原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相等的,拆除一平方米,返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产权是公有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7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的,增加到60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按9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产权归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所有,安置房产权为同一房屋但不同产权。
原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相等的,拆除一平方米,返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产权是公有的。增加15平方米的按700元/平方米结算;增加15平方米后,设定房屋建筑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的,增加到60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按9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产权归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所有,安置房产权为同一房屋但不同产权。
(3)被拆迁房屋居民安置标准
1.新建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给予净补偿,安置房邢弢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按7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房屋居民仍要求增加邢弢建筑面积安置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按9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邢弢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房屋居民所有。
2.按照上述安置标准,被拆迁户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的,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同期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
3、拆迁人、被拆迁人居住的房屋
5.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住宅作为安置房,安置房45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为: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同的部分,原产权不变,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产权为。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的指定安置小区进行安置。
6.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房屋居民只有一套住宅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住宅作为安置房,并按照重置价格对新建房屋进行净补偿。补偿金额用于按照700元/平方米购买回迁房相应建筑面积。所购建筑面积产权属于被拆迁房屋,其余建筑产权为国有。被拆迁房屋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在拆迁人《大同市出售公有平房实施细则》确定的改造范围外的指定安置住宅区进行安置,安置房屋性质为同一房屋不同产权。
(二)实行货币补偿
根据《实施意见》和《实施意见》。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装修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货币补偿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被拆迁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居民按照拆迁安置标准与被拆迁房屋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结清款项后,领取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建筑面积乘以货币补偿指导价。货币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确定各安置地点安置房(七层以下楼房)最高限价(2007年确定为1800元/平方米),并于每年年初公布。
第十条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协议签订的套型建筑面积相差正负3%以内视为设计合理,只结算相应差价。由于拆迁人原因,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协议签订的套型建筑面积3%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结算,产权归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所有。
第十一条对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依附原房屋搭建的具备生活居住条件的偏房,对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净值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净值补偿价,以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为降低古城区内人口密度,拆迁古城墙内的住宅房屋,对选择货币补偿或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安置住宅区购置住房的被拆迁户,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安置标准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第十四条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对第一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户奖励3000元/户;对第二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户奖励2000元/户;对第三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户奖励1000元/户。
第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支付搬迁补助费3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增加搬迁补助费10元。搬迁补助费按两次支付。
第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7元。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过渡期为24个月。
第十七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按《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执行。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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