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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官网(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7-27 17:03:3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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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2005)第13378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子楚2号,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一凡,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斌,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局局长,住上海市杨浦区龚俊路516号。

被告北京一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为年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山,男,汉族,1954年3月4日出生,北京艺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崇文区李永健2号。

委托代理人王月英,女,汉族,1962年1月19日出生,北京艺龙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崔林一里6层207号。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一龙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正当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3360准许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3元,减半收取,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2821.5元(已交纳)。

邵法官代理法官冯刚法官代理法官潘维尔。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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