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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分工(刑事案件管辖)

发布时间:2022-07-27 17:10:07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刑事案件管辖分工,刑事案件管辖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刑事案件管辖最新的司法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刑事案件管辖分工,刑事案件管辖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刑事案件管辖最新的司法解释

第一章管辖权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被害人因受胁迫、恐吓而无能力告知或者无法告知的除外);

1.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3.侵犯通信自由(刑法第252条规定);

1.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

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被害人就本款规定的情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以受理,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包括犯罪和犯罪结果。

或者对于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的网络服务所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人所在地、被告人和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的地点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的地点等。

第三条被告的住所地是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被告人在被追诉前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住院治疗除外。

被告的注册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住所不一致的,以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在列车运行中抓获的在列车上实施的犯罪,由负责审理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犯罪,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确定管辖;没有约定的,由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理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上发生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先停靠中国港口或者被告登陆或者入境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犯罪的,由该航空器最先在中国境内降落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犯罪,由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由登陆地、入境地、出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出境前住所地或者现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的,由外国人登陆、入境或者入境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被害人离境前或者现在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捕、上岸或者入境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判决宣告前,正在服刑的罪犯有其他犯罪尚未判决的,由原审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可以采用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的法律。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五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二)、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权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第十八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十九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第(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第(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xxx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x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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