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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

发布时间:2022-07-27 03:44:10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平等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平等原则,又称平等原则的法律地位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平等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平等原则,又称平等原则的法律地位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观念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在平等原则,等许多民事立法发达的国家如法、德等国,都没有明文规定。学者称之为无明文规定的公共理性原则。我国民法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强调各方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强调民法应在中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首先,平等原则体现为一种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标准:即立法者和法官应当平等对待民事主体。这是分配正义的要求,因为正义这个词的核心含义是公平,即平等对待,同等对待。民法作为组织社会的工具,通过协调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来实现其自律功能。“在分配利益和负担的背景下,可以在两种意义上平等对待数百人。一种是编织者意义上的平等待遇,要求尽可能避免对人的分类,让每个人都被视为同一个人,每个参与分配的人都能在利益或负担上获得平等的‘份额’。另一种是弱意义上的平等云地,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人进行分类,被归入同一类或类别的人要得到平等的‘份额’。因此,弱意义上的平等待遇既意味着平等待遇,也意味着差别待遇。同样的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现代民法更注重强烈意义上的平等待遇。因此,平等原则体现了民事主体权利和能力的平等,即民法中民事主体作为“人”的抽象人格平等。民法中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自然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所有的经济组织,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都是民法上的“人”,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劳动者、雇主、消费者、经营者等具体类型也抽象为民法中的“人”,在民法中也具有平等的人格。借助于此,民事立法从身份立法转向行为立法。也就是说,从根据社会成员的不同身份赋予不同权利的立法,到不分社会成员身份对同一行为赋予相同法律效力的立法。原因是现代民法是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做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这两个基本判断是现代民法体系和理论的基石。第一个基本判断是平等。在当时市场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和小作坊主。所有这些主体在经济实力上几乎相同,一般不具备显著的优势地位。因此,立法者对当时的社会生活做出了决定。民间主体在与王的交往中频繁地交换着自己的地位。在这次交易中,他们作为卖方交换了彼此的关系,在另一次交易中,他们作为买方交换了彼此的关系。这样,即使平等的基本判断不足,也会被互换性的存在所弥补。从这个意义上说,互换性从属于平等性。当然,现代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也包括弱意义上的平等待遇,主要体现在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区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规则;或者民事主体可以分为债权人/债务人、出卖人/买受人、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人/承包人、委托人/受托人等。可以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则。[第页]

现代民法不同于现代民法。现代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注重织工意义上的平等待遇,而更注重弱者意义上的平等待遇。自19世纪末以来,人类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现代民法基础的这两个基本判断已经丧失,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已经出现。第一,企业主与工人的对立;二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对立,这使得劳动者和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对于企业主与劳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分化与对立,单纯强调抽象法律的平等是无法维护社会安宁的。弱者意义上的平等待遇越来越受到重视。具体来说,在日常消费领域,民事主体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生产经营领域,将主体分为雇主和劳动者,对库里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则,侧重于对消费者和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中国现行民事立法规定,平等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上平等原则。不仅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所以《民法通则》第十条确认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行的,注重弱意义上的平等待遇。在中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这个意义上的平等原则包含了民法价值判断的一个实质论证规则:即如果弱意义上的平等待遇没有充分的、不正当的理由,就应该实行织工意义上的平等待遇。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对待。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原因。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认识到自己都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互不隶属,在稳定和衰落时都可以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没有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待遇,民法的基本理念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和各种民事法律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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