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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温补贴2019(广东高温补贴)

发布时间:2022-07-27 17:10:07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广东高温补贴2019,广东高温补贴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广东省高温津贴政策的适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广东高温补贴2019,广东高温补贴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广东省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安排劳动者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适用我省高温津贴政策。

(2)什么是高温作业?

答:劳动者从事露天作业,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3)我省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按规定需要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4)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支付高温津贴,并在工资表中列明具体项目和金额。

(5)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根据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和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答:《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常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者当月实际上班和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或旷工未能提供劳动力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暂停工作、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第页]

(三)劳动者因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参加高温作业的。

(6)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非全日制劳动者和特殊工作时间劳动者的高温津贴是如何发放的?

答: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当月高温作业的,按照当月高温作业天数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七)高温津贴标准如何确定?它是一成不变的吗?

答:高温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确定。高温津贴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以根据上述因素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

(8)高温津贴和工资有什么关系?高温津贴在哪里发放?

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不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发放高温津贴降低劳动者工资。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九)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中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况和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两年。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和高温津贴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10)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补发;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因此,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补发,维护其合法权益。双方对高温津贴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第页]

X(1)。如果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导致劳动者停工、缩短工作时间而克扣或降低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者缩短工作时间而克扣或者减少其工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者就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小贴士: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领导。

安全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指导。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page]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第十条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page]

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常用防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院治疗。

第十九条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的;

(二)未设立休息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摄氏度(℃),除已注明的外,均含本数。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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