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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发布时间:2022-07-27 17:10:59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第一章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四条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依照本法设立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国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投保外,保险公司等单位不得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错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有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就没有效力。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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