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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发布时间:2022-07-27 17:12:58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乡统筹费、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的征收方法;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使用情况;

(四)村办学校、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筹资计划;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设立和承包方案,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承包经营计划;

(七)宅基地使用计划;

(八)其他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解读】该条是关于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作为基层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是所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都应由群众自己决定。村民直接参与村级重大问题的决策是村民自治区别于国家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村民对村务的决定权是村民自治的集中体现,是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1987年颁布的《试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于试行法没有规定哪些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实践中经常发生少数村干部擅自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使村民自治变成了少数村干部的自治。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为此,这次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时,除了第8、13、16、18、20条分别规定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该条还对村委会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本条规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乡统筹征收法,村统筹征收和使用。

乡统筹是指乡村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交通运输等民办事业的费用。统筹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提交乡镇人大审议通过后,再分配到各村。各村如何完成乡统筹费的征收,征收标准和方式不能由少数村委会干部说了算,要根据村里的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公积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扶持五保户、补助特困户以及其他集体福利支出。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干部报酬和管理费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和公共事业,主要靠村民自己出钱和提供物品。因此,村留地的数量、方式和用途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能使村留地得到适当合理的利用。如果不尊重群众的意愿,不考虑村民的承受能力,强行下命令,即使为群众做了好事,也得不到群众的认可,事情往往做得很糟糕。近年来,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减轻农民负担。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强调“合理负担要固定不变,保持三年相对稳定”

这里的“享受误工津贴的人数”不仅包括村委会干部,还包括其他需要由群众负担或者从村集体经济中支付的人员。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的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也不是国家机关,其成员不能从国家领取工资。但是,从事村委会工作的村委会成员,必然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应当给予他们适当的误工补贴。因此,《村委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并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贴标准过高,加重了农民负担;补贴标准过低,不利于调动村委会成员和其他人员的积极性。补贴的数量和标准不能由少数干部说了算,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防止一些村干部采取各种手段向村民多收钱。村民会议可以从本村的实际出发,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承担的任务,确定补贴的数量和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使用

这里的“村集体经济”主要包括:村里投资的各类企业和经济实体;本村投资的股份制企业;集体经营收入;出租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房屋和财产所得;各种承包费用;土地补偿费等等。村集体经济的任何收益都必须向村民会议报告,如何使用收益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四)、村学校、村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筹资方案。

目前,各地都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许多村兴办了学校、村道、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公益事业,资金来源主要从农民中筹集。由于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并不富裕,当村委会决定兴办办学、修路等村公益事业时,其筹资方案应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大多数人赞成的事情可以做,大多数人不赞成的事情,哪怕是好事也不能做。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方案和村公益事业建设承包方案。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设立和各种承包方案都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过去有些地方在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时,没有充分论证,村干部说开就开,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还有一些村干部在决定承包方案的过程中,以权谋私,照顾亲友。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规定的村集体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深化农村改革,首先必须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关键是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区域性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没有区域性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过去,有的村委会违反党在农村的政策,搞高价发包,或未经村民同意,就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在农民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为此,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列为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长期不变。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村民兴建住宅,如何建,谁先建,谁后建,如何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这些问题都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之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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