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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视频(劳动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24 21:35:4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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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
赵自1979年起在永泰化工厂工作。1997年,赵生病了。经过两年的治疗,他没有好转。1999年4月医疗期满,赵不能从事原工作。厂里给他换了两次工作,赵还是不称职。化工厂随后解除了与赵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赵任何待遇。赵认为,化工厂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自己相应的处理。
(2)对劳动纠纷案例的分析
(一)赵与永泰化工厂发生的劳动争议。
首先,赵与永泰化工厂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者与雇主(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规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具有以下特点:主体双方是平等的、从属的;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点。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赵自1979年以来一直在永泰化工厂工作。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应当形成相对固定的劳动关系。103010第19条强调“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案情,永泰化工厂单方解除了与赵的劳动合同。因此,赵与其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引起的争议。在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实施了《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了相关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赵因病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情况下,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正确、是否应给予相应待遇等问题产生矛盾,产生劳动争议。
(2)永泰化工厂与赵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是正当的。
法律劳动关系确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就像普通合同解除一样,劳动合同在不能维持的情况下也应该解除。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不经对方同意,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方解除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即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含义:单方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并生效后,尚未完全履行前进行;单方解除劳动是合同的单方法律行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是劳动合同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也就到此为止。对于解除劳动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自然解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性解雇和非过失解雇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根据《劳动法》第27条,经济性裁员和t
但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生存权,还会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当单方解除会破坏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尊严,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所以劳动立法重点放在单方解除上。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有9条规定,其中第25条和第32条共8条,都是关于单方解除的规定。由此可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义和立法的注意程序。同时,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情形:(一)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而且《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过失辞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案例,赵于1997年患病,经过两年的治疗仍不见好转。1999年4月医疗期满,赵不能从事原工作。厂里给他换了两次工作,赵还是不称职。因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永泰化工厂在赵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应该说,赵在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3)永泰化工厂没有给予赵不当的经济补偿。
所谓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助。103010首次以法律形式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称生活补偿金)。103010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发布的《劳动法》(该办法与《劳动法》同时生效)及其说明性规定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现实中有劳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补助费。二是医疗补助费。实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寻找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继续其治疗疾病有必要的费用。经济补偿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的义务。它不是赔偿金,也不是违约金。但并非所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违纪违法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予经济补偿。
赵某是因病不能胜任永泰化工厂分配的工作,为此,该厂将其辞退,按照《劳动法》规定,是一种非过失性辞退,依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依照《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执行。而永泰化工厂却不予任何待遇,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但对具体计算方式没有明确。劳动部在《劳动法意见》中明确规定,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即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为,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生存权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是劳动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使劳动者处于失业和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无着落的状态,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权、劳动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的同时,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问题思路
赵某和永泰化工厂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有案例中明示的劳动合同为证),赵某因患病且医疗期满无法从事原工作,并且在该厂为其调换了两次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仍不能胜任。化工厂遂根据《劳动法》第26条、29条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永泰化工厂拒绝给赵某任何带待遇,违反了《劳动法》第28条规定,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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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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