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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反倾销)

发布时间:2022-07-24 15:57:51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商务部,反倾销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 中国商务部的反倾销流程是怎样的?1 受理反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商务部,反倾销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中国商务部的反倾销流程是怎样的?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审查申请是否由产业提出或代表产业提出,申请内容及所附证据,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负责调查和确定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和损害程度,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初裁和终裁。

3.受理反倾销、新业务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和反规避申请,决定是否发起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关裁定。

4.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5.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6.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咨询,协商签订承诺协议并监督其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7.公告、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通知相关利益方等。

8.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

一般来说,具有法律资格的申请人提出的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提起反倾销案件的基础,也是启动反倾销申诉程序的来源和关键。

(2)主要反倾销措施:1。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2.价格承诺是指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商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3.征收反倾销税。如果终裁确定倾销成立,并因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三)反倾销税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自海关公告实施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商。

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纳入审查范围的出口经营者倾销的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以合理方式确定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的金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终裁决定确定有实质损害,并且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如果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在先前未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则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到临时反倾销措施已经实施的期间。

如果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反倾销税的估计金额

第四十四条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商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时间内大量进口,可能严重损害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

立案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商务部可以对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终裁决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退还临时反倾销税和已收取的保证金,并取消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四十六条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退税;商务部审核并提出建议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退税决定,海关应当执行。

第四十七条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商能够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及时审查并做出最终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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