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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女孩跳楼
发布时间:2022-07-24 10:37:06来源: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庆阳女孩跳楼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6月20日,甘肃庆阳19岁少女李某怡跳楼身亡。6月25日,该事件在网上发酵,引发广泛关注。其中,“李某艺被班主任猥亵”、“跳楼前多名围观群众起哄”、“有人直播跳楼过程”等谣言传播甚广。关于此事件,6月25日晚,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庆阳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向本报提供的通报材料显示,经查,李某怡曾于2016年10月7日、12月6日,因抑郁症过量服用阿普唑仑等镇静类药物,试图自杀。
经警方调查,2016年9月5日15时许,李某怡在庆阳六中高三2班就读时,突发胃病,在宿舍休息时被班主任吴某亲吻额头、面部、嘴巴等部位。
之后,该局以猥亵罪对吴某进行了10天的行政拘留。通报称,2018年3月1日,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经审查,对侯的上述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2018年5月18日,庆阳市检察院维持西峰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根据当地警方的报告,2017年5月,侯被公安机关拘留10天后,受害人李某义的父亲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因此他前往当地检察院进行投诉。2017年8月10日,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此事确立为刑事案件,检察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显然是庆阳女生跳楼事件的全部情况,女孩的家属不服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不服不起诉决定怎么办?
1.公安机关不服。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发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请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2.受害人不服。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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