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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期限从什么计算?(当事人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期限从)

发布时间:2022-07-23 13:46:43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当事人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期限从什么计算?,当事人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期限从很多人还不知道,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当事人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期限从什么计算?,当事人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期限从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间

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103010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时起计算。

103010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时起计算。

国家确定的“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是我们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基本原则,也明确了企业在污染问题上必须承担的法律经济责任。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一旦对周围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应视损害程度,按照这一原则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通常称为污染损害赔偿。

(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1.污染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方面(尤其是因果关系方面)减轻了污染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但并没有完全解除受害者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规定,污染受害者仍需证明以下事项:

(1)它遭受了污染损害,因而遭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入的损失。

(2)存在污染损害,污染损害由被指控的行为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被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来证明。

受害人只需证明污染者污染了环境并遭受了损失,且污染者的污染行为与其自身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而不必证明污染行为与其自身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2.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排污者不仅要提供证据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污染损害的免责事由,我国环境法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可以概括为:

(1)不可抗力。103010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能完全避免环境污染损害,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免除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污染者根据该款免除责任,必须证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是损害的唯一原因,并且污染者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已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消除后,因其他原因造成损害的,或者污染者在灾害发生后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污染损失是由受害人自身的责任造成的。003010规定“水污染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污染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是由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污染者的责任。”103010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27条规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免责条款不仅适用于水污染,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环境污染。

(3)由第三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103010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向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的依据。他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问题。在中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

污染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环境保护基本法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发生完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除责任。”103010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水污染损失是受害人自己的责任造成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103010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海洋环境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1)战争行为;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施的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过失或者其他过失,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安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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