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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龙男装夹克(太子龙老板)

发布时间:2022-07-23 06:00:07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太子龙男装夹克,太子龙老板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随着动画系列《龙脉传奇》在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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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动画系列《龙脉传奇》在央视少儿频道的热播,片中的主角“龙族王子”也逐渐成为孩子们喜爱的卡通明星。与此同时,该片的出品方浙江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子龙公司)基于《龙族王子》的商业号召力推出了多款衍生产品,获利颇丰,一时成为商业佳话。然而,就在商家们为盆满钵满欣喜不已的时候,一场关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官司却像泼了一盆冷水。成都太子龙服装店老板李光辉一纸诉状将太子龙公司告上被告席,原因是其认为生产销售带有龙王子标志的童装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太子龙公司不甘示弱,立即提起反诉,指控李光辉注册涉案商标侵犯其著作权。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商标转让引发真假“龙王子”之争

“太子龙公司花了几千万元拍动漫剧,推广其生产销售的‘龙王子’童装,但我在10多年前就注册了‘龙王子’的商标。”李光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说。李光辉告诉记者,早在1993年,他就创办了成都龙太子制衣厂。由于当时的历史背景,服装厂隶属于成都民政贸易公司,是一家集体公司,生产销售龙太子系列童装。1995年,为了培育品牌,李光辉决定申请注册“龙王子”商标。

据介绍,为避免日后商标权属纠纷,李光辉设立了与成都民政贸易公司相区别的个体龙太子服装店,并以该店名义申请商标注册。1997年6月,“龙王子”商标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07年6月27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即婴儿服装、围巾、手套、雨衣等商品。

在谈到“龙王子”商标的由来时,李光辉告诉记者:“中华儿女都是龙的传人,而我是龙,所以对龙有特殊的感情。当时我一心扑在事业上,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儿子来照顾,所以注册了‘龙王子’作为企业的商标,希望它能像龙王子一样成长。”

但是事情并不像李光辉想象的那样顺利。由于经营不善,李光辉的“龙王子”逐渐退出高档商场,生产规模日益萎缩。最终只保留了龙王子服装店,授权其他加工厂生产相关产品。“虽然在事业上遇到挫折,但我从未有过放弃的想法。我一直相信‘龙族王子’能东山再起。”李光辉说。

2007年6月初,李光辉办理了商标续展,延期至2017年6月27日。就在这时,李光辉意外地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愿意出20万元转让“龙王子”商标。李光辉经过深思熟虑后拒绝了转让,但在这个过程中,他也了解到,除了他自己,其他企业也在使用“龙王子”商标。“其中有两家比较大,一家是深圳的,一家是太子龙公司。”李光辉说,因为深圳的公司生产的是男装而不是童装,对其影响不大,所以他把注意力集中到了太子龙公司。

2008年4月,李光辉以普通商户的身份参加了太子龙公司的童装展销会,收集了该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大量材料。2008年9月,李光辉来到杭州,找到负责人

确保正确使用版权?

杭州滨江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了此案。面对李光辉的指控,太子龙公司不同意。

据太子龙公司诉讼代理人介绍,太子龙公司于1995年9月5日注册成立。后来我还获得了早在1994年初发表的作品《龙族兄弟》的著作权使用许可。“龙族王子”是作品最重要的名字。

至于作为被告,太子龙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李光辉于1997年申请“龙王子”商标注册,侵犯了“太子龙”的著作权和企业名称优先权,请求法院判令李光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他们认为,早在1999年,太子龙集团就开始销售“龙王子”品牌的产品。2005年,太子龙集团成立浙江太子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数千万元打造“龙王子”卡通形象,通过专卖店销售龙王子童装及衍生产品。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龙王子”是《龙脉传奇》的主人公,“龙王子”服装是龙王子卡通形象的衍生品。太子公司拥有著作权在先权,并未冒用“龙王子”商标。这个卡通形象和相应的标志与李光辉的“龙王子”一词毫无关系。

与此同时

此外,该负责人认为,尽管李光辉注册了商标,但是李光辉一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表明他在商标注册后确实在进行服装销售,因此太子龙公司提出质疑和抗议。

据悉,2007年4月,太子龙公司申请注册“龙太子”商标,但尚未得到核准注册。目前“龙太子”童装已经有150家加盟商,年销售额达数千万元。

出现权利交叉不可一刀切

杭州滨江法院审理后并未当庭宣判,案件结果仍有待公断。然而,案件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却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著作权和商标权各有自己的权利系统,要厘清两种不同体系的权利冲突,关键在于把握两种体系的桥梁,这个桥梁就是在先权利。”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他表示,按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商标保护是以注册为标准,但这也并非确定一旦注册就可以排除所有的使用。为达到权力平衡,商标法体系中除了规定商标争议和撤销程序外,还涉及与其他权利交叉的情况。随着商业社会的高速发展,加之汉字的有限性,新的、简洁的汉字组合商标会越来越少。因此,使用一些广受喜爱的作品作为商标,则成为一种宣传捷径。倘若有证据证明相关商标的确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则依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排除商标专用权。[page]

这是不是意味着上述情况出现,就会产生著作权完全排除商标权的情况?李顺德对此表示并不赞同。他解释道,对于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交叉问题不能一刀切,因为有可能商标注册方为培育商标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而现行法律保护这种诚实劳动,所以说在何等范围内、何种方式行使在先权利也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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