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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多少次(土地管理法修改)

发布时间:2022-07-23 00:32:06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多少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土地有偿使用制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多少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现实和理论基础。

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决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土地的稀缺性使其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为了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法律通过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来实现土地的使用和收益,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通过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国家土地所有权得到了经济上的体现,土地资源得到了高效合理的配置,为土地有偿使用提供了平台。

2.土地使用权有偿续期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早在1988年《土地管理法》就规定了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在确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规定了使用权的期限,如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可见,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有期限的。

1995年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需要续期的,应当事先申请,经审批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后方可变现。这一规定不仅确认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还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本次《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出让、租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费用。”这一规定沿袭了《房地产管理法》的做法,也与我国长期实行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相一致。

3.土地使用权有偿续期不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有人认为,土地使用权有偿续期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但从实践角度看,目前的房屋使用不到70年就有可能破旧不堪。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他们将面临新一轮的“拆迁安置补偿”。既然不清楚未来70年会发生什么,不如暂时不做规定。如果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继续使用土地,就会限制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而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大多数人都不愿意接受这样的规定。

在我看来,《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规定是合理的,符合实际的。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例,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不断上升。因此,即使房屋所有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支付了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对价也会体现在房屋的未来价值上。因此,它不会损害业主的利益。(二)、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级设立制度。

1、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级设立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136条首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第一百三十九条还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上述规定扩大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这是一个创新。此次《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吸收了《物权法》的上述精神,确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制度,并简单列举了分层出让的范围和具体用途。例如,一些建筑物,如桥梁和高架道路,可以基于土地表面来建造。在地下埋设管线、电缆或者修建地下铁路、地下商场、地下车库等设施。但是,作为土地管理的特别法,《土地管理法》仅仅确定这一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否则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2.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的具体建议。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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