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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从轻减轻(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2-07-22 23:08:04来源:

导读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从轻减轻,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尊敬的审判长和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从轻减轻,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尊敬的审判长和各位法官:

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的委托,指定我们担任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案卷,听取了被告人杨对本案有关问题的陈述。刚才参与并旁听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控方不能证明被害人凌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系被告人杨殴打所致。

被害人凌某在侦察处的陈述,只能证明被告人、凌某在相互斗殴中击打了凌必全头部左侧,不能证明击打了凌某头部右侧。被害人凌某2007年8月6日在侦察处询问笔录陈述(见卷宗第7页):“那个人(也就是被告人牟阳)用拳头打了我的头部左侧,王某和那个人还发生了扭打。”从被害人陈述的上述内容来看,被告人杨只对被害人凌头部左侧打了一拳,被害人凌的伤情根据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合肥市公安局(2007)第0564号]鉴定为头部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轻伤。两处损伤的左右部位相互矛盾,不能证明被害人凌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轻伤系被告人杨所致。证人王的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杨某与凌某在案发当晚(2007年8月1日)发生过打斗,其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杨某在打斗中击打凌某右侧头部,致凌某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同时,根据2007年2月25日对被告人杨的讯问笔录(见卷宗第10页),检察员问:“你们谈一谈那天晚上(2007年8月1日)发生的事情?”被告人杨回答说.我当时和那个小保安(指被害人凌)在打架。你打了我一拳,我也打了你一拳。我记不清我到底在哪里撞到了另一边。我不记得对方打我哪里了。”从被告人杨在侦察处的供述可以看出,杨是否打中了被害人凌的头部右侧并不确定。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证人王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害人凌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系被告人杨殴打所致。(2)检方不能排除被害人凌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系杨亲友与被害人打斗所致。

根据检察署的指控:“.双方发生争执,打了起来,于是被告人杨打电话给妻子,说自己被打了。他的妻子带着还没走吃饭的亲朋好友赶到,小区其他保安也赶到了。双方挨了一下,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证人姚2007年8月2日的讯问笔录陈述,案发后第二天(见卷宗第20页):“这时其中一个人说不是我,但他们没有打我,就围上去和王、凌打了起来。”王索要了2007年8月2日的笔录陈述(见卷宗第23页):“我赶到超市,准备打电话找人。这时凌也跑过来说请了人。我说赶紧报警,拿出手机拨号码。我在红方超市向东拐。上述公诉机关的指控,证人姚、王的证言,以及三人的相互举证,证实了被害人凌与被告人杨打架的事实。被告人杨打电话给妻子,说自己被打了,妻子带着吃饭未走的亲朋好友赶到。小区其他保安也来了,双方扭打在一起,包括被害人凌。被害人凌某时未离开打斗现场。也就是说,被告人杨某的亲友又来与被害人凌某等保安打架。由于又是打架斗殴,又有人受伤,所以不能排除凌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是被告人杨的亲友所为。被害人凌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造成这一结果的侵权行为人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和排他性,因此,不能完全将该轻伤的法律后果认定为被告人杨的实施。公诉机关一直不能排除这种怀疑。到目前为止,公诉机关还没有弄清楚被害人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轻伤是谁造成的。是怎么造成的?

2007年8月6日,被害人凌某在侦察处索要笔录陈述(见卷宗第7页):“那个人(也就是被告人牟阳)顺手拿起边上的板凳,没有打我耳光,我就被吓跑了。后来对方来了8个人,和其他保安打起来了。”被告的上述陈述认为他已经吓走了,而后来的人(即被告人牟阳)认为我没有与跟在我后面的人发生打斗,这与事实不符。证人姚某、王某的证言相互引证,足以证明被害人凌某当时没有离开打架现场,不仅没有离开打架现场,而且还与被告人杨某的亲友再次打架,说明被害人凌某的陈述有不实部分,被害人凌某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轻伤鉴定书内容矛盾,同时鉴定书形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刑事鉴定书的内容和结论相互矛盾。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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