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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财产清查)

2022-07-09 06:52:05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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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的含义

财产清查是对各种财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账面核对和查询核对的特殊方法,以保证账账相符。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摸清各类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加强物资管理,监督财产是否完整,为正确核算损益提供正确信息。

(2)财产清查的脚步

1.批准前的处理

根据“盘点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经核实的数据,填制会计凭证,记入相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点数相符。同时,根据权限,将处理建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审批。

2.批准后的处理

企业各类财产的损失和溢余,应在期末前查明,并按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前处理。

企业各类财产的损失和溢余在决算前未经批准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应按上述规定处理,并在附注中说明;如果批准后续处理的金额与已经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则调整年初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的数量。

(3)财产清查的会计处理方法

1.设立“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为了反映和监督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确认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和处置情况,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失和盘盈”科目(但固定资产的盘盈和毁损分别通过“上年损益调整”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本科目为复式资产科目,下设“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及溢余”和“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失及溢余”两个明细分类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企业各种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因此期末结账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无余额。

2.现金盘点结果的会计处理

(1)现金盈余的会计处理

当现金有盈余时,应及时办理库存现金的会计手续,调整库存现金的账簿记录,即按盈余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3354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对有盈余的现金,应及时查明原因,经管理机关批准后,按盈余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及盈余33,354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及盈余”科目,按需要支付或退还给他人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无法查明的金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现金短缺的会计处理

现金短缺时,应及时办理现金短缺的确认手续,调整现金短缺的账簿记录,即根据现金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及溢余3354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及溢余”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对于库存现金短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当存货处于盈余状态时,应及时记录存货,并调整存货账面的实际数量。盘盈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3354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对于盘盈,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扣除管理费用,即按其入账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3354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2)存货跌价的会计处理

存货发生盘亏时,按盘亏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3354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如果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成本差异(或商品的购销差异)也要结转。如果涉及增值税,就要相应处理。

对于存货损失,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将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赔偿金额借记ldquo。

4、固定资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一种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有形资产,因此,对于管理规范的企业而言,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情况较为少见。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1)固定资产盘盈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盘盈的固定资产,经查明确属企业所有,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应根据盘存凭证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凭证,经有关人员签字后送交企业会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账,并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通常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固定资产盘亏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盘亏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盘亏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5、结算往来款项盘存的账务处理

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未结算的往来款项,应及时清查。对于经查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可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

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则作为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企业通常应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企业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

对于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款项,并不意味着企业放弃了追索权,一旦重新收回,应及时入账。

“坏账准备”账户:

特殊的资产类账户,贷方记增加,借方记减少,

贷方:登记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金额和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

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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