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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中断)

2022-07-10 18:48:27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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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履行义务的约定而中断。时效期限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

103010(1988年4月2日法(办)字第6号)

173.因债权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再次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再次履行义务的,可以认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债权人向债务担保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时效期限将重新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债务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期限届满时起算。

175.民法通则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时效延长的规定,但不适用关于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103010(法释[2008]11号2008年8月21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将主张权利的文件直接发送给对方,对方在文件上签名、盖章,或者虽未签名、盖章,但能证明文件以其他方式送达对方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

(三)一方当事人是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从另一方当事人的账户中扣划欠款本息的;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含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对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收入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授权主体;如果对方是自然人,签约收入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债权人对同一债权的一部分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确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提起诉讼同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提出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的;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诉讼请求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应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关提出请求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报案、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9月16日法释〔2002〕29号)

为了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对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第六条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八条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条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

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可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2002年11月1日以后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3O日法释〔2002〕23号)

第七十四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2O00年4月5日〔1999〕民他字第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川民终示字第138号《关于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述称,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以下简称天群贸易部)为与成都军区铁合金厂清偿货款纠纷,于1990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天群贸易部于1997年6月经法院准予撤诉后,又于1998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鑫达公司返还代收货款。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屐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法复〔199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O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做好中断诉讼时效工作的通知》(1990年4月19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两年内债权人具有胜诉权。逾期贷款超过两年的,胜诉权不受法律保护。借款单位可能会因诉讼时效期已满,而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这一规定,为维护我行在借贷关系中作为债权人的胜诉权,保证我行信贷资金不受损失,各行应结合清理贷款的工作,对所有逾期贷款,应当在发生逾期后两年以内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

(一)、以书面形式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借款单位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或要求借款单位出具书面还款承诺。

(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要抓紧按有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的展期手续。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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