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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部资格证官网(中国劳动部)

2022-07-08 12:17:26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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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后报告职业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隐瞒、漏报工作或者职业病的,工会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当补发工伤保险待遇。80?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或者职业病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81?被鉴定为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医学检查和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诊断,复查诊断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6)劳动争议82?无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应当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83?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特别是在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初期。劳动行政部门鼓励和倡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认证为由,拒绝受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8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职工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工之间,军队和武警部队的事业单位、企业与无军籍职工之间。

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与其职工适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87?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88?劳动监察是劳动法授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法授予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能。用人单位或行业部门不能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能设立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89?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9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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