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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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风险分析;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有具体的实施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能够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计划基本要素齐全,计划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自身危险源状况、危害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根据不同情况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多种风险、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包括本单位应急组织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和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和应急支持、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内容。
第九条针对某一类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风险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应急组织和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程序和应急支持等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关键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应经常更新,以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以及其他中型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审查应形成一份附有专家名单的书面总结。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与应急预案评估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估人员与评估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估或者论证应当关注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防范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面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目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是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紧急事件的发展,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分管副总经理、车间主任、工段长、大组长、值班长、公司办、安监部。
现场应急救援小组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的指挥工作,进行应急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资源,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
事故报告程序:生产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事故岗位人员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报告,向分管负责人汇报,必要时越级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一)生产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公司应急救援机构,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火警等,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分别第一时间直接打电话报120急救中心和119报火警救助。
(二)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立即组织人员展开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力求将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注意安排做好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负责指挥调动公司的一切所需的应急救援排险物资和人员参与抢救救援,确保救援工作在统一指挥下有序地进行。
(四)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协助公司和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在关人员未受到教育放过。
(五)要求事故责任单位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必须按公司规定的时间(72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不得随意拖延和瞒报,切实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六)公司安监部做好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调查,公司办做好伤员医疗及善后工作处理,事故单位抓紧做好恢复生产工作。
(七)根据生产现场的特点,特确定以下为可能引发生产事故的类别:
1、灼伤;
2、高处坠落:包括从行车、架子、卸料平台、屋顶坠落以及从平地坠落地坑等;
3、触电:包括雷击伤害;
5、物体打击:指落物等碰伤伤害;
6、火灾爆炸;
7、中毒、中暑;
8、车辆伤害;
9、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排山、土石方、深基坑(槽)倒塌等。
(八)应急准备中应遵循的原则
1、工作前应制定好防止发生事故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发生事故现场应配备的器材;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对策及信息传递。
2、保安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加强业务学习和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对应急场所工作人员应进行岗位教育和防火、灭火知识的培训。
3、根据作业场所、储存、运输物品的数量、品种的不同,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应急器材。应急器材要定时检查,做好标识、防止失效,检查要有检查记录。
(九)应急响应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1、紧急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现人应立即向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2、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自救队伍,按事先制定的应急方案立即自救;若事态情况严重,难以控制和处理,应立即在自救的同时向专业救援队伍求救,并密切配合救援队伍。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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