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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来汽车法人是谁(蔚来汽车被列为被执行人)

2022-07-05 08:52:05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蔚来汽车法人是谁,蔚来汽车被列为被执行人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蔚来被列为执行人。天眼查资料显示,3月18日,蔚来汽车的经营主体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万元。蔚来表示,双方未能就工作成果和收费标准达成一致,走司法途径。法院就此作出判决,蔚来完全尊重法院判决,依法予以配合。

根据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维斯公司”)与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来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戴维斯公司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被告蔚来公司支付原告代理服务费138.9万元。

2016年4月26日,双方签署《店铺开发委托代理协议》关于蔚来汽车在中国的门店发展。根据相关约定,戴维斯公司应向蔚来公司推荐合适的店面位置,并向蔚来公司介绍项目及业主或开发商。另一份协议还显示,当蔚来公司认可并出租戴维斯公司推荐的商铺时,戴维斯公司可以向蔚来公司收取相当于租赁期内一个月平均租金的代理服务费。

之后,戴维斯将上海兴业太古汇项目中的商铺推荐给蔚来公司。经戴维斯公司介绍,冠丰(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蔚来公司作为承租人,于2017年3月9日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判决书内容,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五年,其中第一年基本租金为106.7万元/月,第二年为122.8万元/月,第三年为138.9万元/月,第四年为155万元/月,第五年为171.1万元/月。

据戴维斯介绍,租期内平均月租金为138.9万元。由于居间成功,蔚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服务费,戴维斯公司多次催促未果,故提起上述诉讼。

对此,蔚来公司辩称,戴维斯公司只是将项目介绍给被告,推荐给出租人。没有在谈判中协调双方的需求,也没有协助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出租人一开始也不愿意出租。是蔚来公司的人员认识出租方的高层,出租方同意和蔚来公司谈判。蔚来公司还表示,支付代理服务费的前提是蔚来认可并出租戴维斯公司推荐的商铺,但戴维斯公司推荐的方案与实际出租方案不一致,因其服务未产生实际效果,故不同意支付此项代理服务费。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店铺开发委托代理协议》合法有效,戴维斯公司确实为蔚来公司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提供了大量中介服务。虽然承租人和出租人更换了部分商铺,并自行协商了具体的租赁条件,但出租人也及时将协商过程和签约过程告知了戴维斯公司,说明出租人认可戴维斯公司的居间。但蔚来公司并没有通过戴维斯公司直接与出租方签订合同,是其自己的选择,戴维斯公司也没有拒绝提供服务。考虑到戴维斯公司没有参与后期的谈判和签约,138.9万元的全权委托服务费被“减”为110万元。

蔚来公司对判决提起上述诉讼。上海市二中院的二审判决书展示了更多的案件细节,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蔚来公司应在t内支付上述110万元服务费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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