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东莞男子公交车上行凶(东莞男子公交车行凶)

2022-07-05 05:32:04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东莞男子公交车上行凶,东莞男子公交车行凶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东莞一男子在公交车上作案,致2死3伤,如何处罚?

8月7日晚,广东东莞高埗镇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名男子在公共汽车上砍伤了其他人。8月8日,高淳警方通报,事件造成2死3伤,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

8月7日晚7时许,东莞市高淳镇一辆公交车上发生一起伤人事件。从当地居民处了解到,公交车上一名男子突然持刀砍伤了司机和其他乘客。视频显示,事发后当地警察和救护车迅速赶往救援。

8月8日,东莞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8月7日晚,高淳镇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造成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轻伤。高淳分局警力迅速到达现场,将犯罪嫌疑人闫某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标准和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只要构成轻伤以上,就可以立案起诉。

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1)应当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实施的;

(3)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对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才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所谓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所以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自残行为只有在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违反相关刑法规范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

3.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具有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健康造成危害,并且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

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其中,14周结束时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与本网站立场无关。财经信息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
最新文章
站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