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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确定之日是否是判决生效之日(判决确定之日)

2022-07-05 03:48:03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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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释〔2002〕34号《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中认为,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自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我认为,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应理解为核准死缓之日。

首先,刑法其他条款规定,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是有其用意的。对于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扣除拘留时间。拘留一天可以从刑期中扣除一天(或者两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不会对被告人不利;另一方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不同。因为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刑法中规定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理解“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是因为死缓核准之日更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精神。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也就是说,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执行,而且是确定性判决。由于不存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期折抵问题,且判决核准之日到判决送达之日往往相差一两个月,在“判决确定之日”有两种解释的情况下,选择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之日作为被告人受益的起算日较为合适。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收监执行的罪犯,往往需要计算死刑的执行时间。由于刑罚执行机关归档的犯罪材料中通常没有量刑笔录和送达回执,而法院的生效判决是确定的,因此选择核准死刑的日期便于实际操作。

综上所述,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从判决、裁定核准之日起算较为合适。

(作者单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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