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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女员工称遭侮辱(辱骂女生已被撤职)

2022-07-05 11:19:38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离职女员工称遭侮辱,辱骂女生已被撤职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辱骂女生已被撤职”今日19:25最新消息,7月14日,商洛商州科教体育局公布了此事的最终处理结果:

商州区科教体育局严肃处理了涉及道德不端的教师。

7月14日晚,商州区科教体育局召开局班子会议,落实当日上午区委区政府紧急会议要求,研究对商丹高新中学教师王虐待学生事件的处理决定。区教体局联合调查组调查事实,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给予王记过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

涉及的其他相关管理监督人员将予以处理,待区联合调查组调查完毕后,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同时,今天上午,商洛市、商州区科教体育局发布通报。经调查组初步调查,辱骂情况属实,认定该事件是典型的严重违反师德行为,背离了“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忘记了“教书育人”的根本初衷。其做法错误,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令人发指。更不可思议的是,事件发生后,一些学校管理者表现出态度冷漠、认知模糊、行动迟缓。

会议决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事件,绝不包庇、纵容、容忍。同时,区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区长带领区科教体育局主要负责人、上丹高新学校班子成员及涉事教师上门向学生及家长认错,诚恳道歉,并为受伤学生提供转学、区内转学、专业心理辅导等多种方式。尽力抚慰自己受伤的心灵。

涉事老师当面向孩子及其家人道歉。

今日13时许,商州区分管教育的赵副区长带领商丹高新学校校长及涉事教师,向学生及家长承认错误,并道歉。

涉事老师王老师说:“我在管理上犯了错误。我真诚地对你说‘对不起’。如果你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需要任何帮助,我会尽我所能让你如愿以偿。希望能得到你的原谅。”

学生婷婷和家人都表示接受道歉,原谅老师。

同时,该校校长表示,涉事的王老师在他们学校工作了两年,非常努力。之前,他因为表现优异,被评选为优秀教师。这一次,他们又惊又怒。

(2)辱骂女生已被撤职,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103010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客观条件,对自己或他人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可和尊重。所谓名声,是指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声誉,是对一个公民的品德、才能、名誉等的社会评价。在社交生活中。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侮辱法人和其他团体和组织

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严重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主要的行为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这里的暴力仅指侮辱的手段。比如向人泼粪,给人抹墨水,强行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但不是殴打和伤害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应以伤害罪论处。

(2)使用言语侮辱,即使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嘲讽、辱骂被害人,使其当众出丑,不堪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三)侮辱性词语,即利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片、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词语泄露他人隐私,诽谤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开进行。所谓“公开”侮辱,是指在第三方甚至所有人面前,或者采用不特定人或者大多数人都能听到、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公开并不一定要求受害者在场。如果只在被害人面前侮辱,没有第三人在场,第三人也不可能知道,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方在场,所以受害者的外部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

(3)侮辱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但必须是特定的、可识别的。不构成当众侮辱虐待无特定对象罪。死者在本罪中不能成为侮辱的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了死者,实际上却侮辱了死者的家属,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构成本罪。虽然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比如在公共场合强迫被害人翻过自己。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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