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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敬祥案件的办案人员责任追究(胥敬祥)

2022-07-04 16:44:08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胥敬祥案件的办案人员责任追究,胥敬祥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我受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委托,为被告人胥敬祥,提供法律援助,今天我坐在被告席上。在我的实习经历中,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沉重、欣慰、激动。沉重的理由是,本案被告人已服刑13年;欣慰的原因是,在法院冲破种种阻力后,此案终于再次公开审理;我激动的原因是,今天我坐在河南省第一检察机关的辩护席上,抗议被告人无罪。

刚才法院调查的时候,公诉人举证证明,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胥敬祥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作为辩护人,我完全同意公诉人的观点。

在今天的法庭审判中,辩护人和公诉人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不存在冲突,控辩双方在举证和质证上也不存在对抗,从而减轻了许多辩护人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而应努力寻找无罪和次要证据并发表自己的论点的工作量。现综合全案所有证据,提出本案两级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

(a)管辖权问题

103010第二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蒙面入室抢劫、持械抢劫、拦路抢劫9次,属于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特别严重刑事犯罪,足以判几次死刑。一审管辖权应在中级人民法院。而周口的两级法院是协调的,只是由基层法院审理。如果这种特别严重的抢劫案件能够成立,只判被告人15年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是对重罪的轻判。这样的放纵本身就是两级法院的严重失职,是一种变态的判决。正是因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能成立,但又不愿意给一个无辜的人一个公正的待遇,所以两级法院宁愿错上加错,也要在基层法院强行起诉,进行处罚。这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绝对不是可以降级的问题。

(2)试用期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侦查终结。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作出判决,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省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第二次试用期与第一次相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修改后的诉讼程序来看,一、二审的审理期限只有三个月。但案卷中没有相应的延期审理审批程序,严重违反了诉讼法的规定。

(3)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处罚。证人证言必须由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当庭讯问、质证。在听取所有证人证言并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搜查笔录应由其家属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没有凶器,没有物证,没有蒙面面具,只有无法相互印证,自相矛盾的证词。该证词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侦查》第二卷显示,搜查胥敬祥住宅的搜查证上的签名不是张玉平的,原因是我

检察院的职责不仅仅是指控犯罪,还要保护无辜的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个明显的错案,是检察机关办理的其他案件中发现的,纠正起来那么难。两级检察院和法院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某种压力下,宁愿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愿让一个无辜的人受到法律的处理。无辜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真正的犯罪却逍遥法外,这不仅是对无辜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也是对社会的巨大隐患。那些真正的罪犯并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他们正在进一步危害社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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