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贿赂叫性贿赂吗(性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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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小贤
主题:
性贿赂不是一种新型的贿赂犯罪,其影响不亚于财产型贿赂。我国刑法对此罪没有规定。目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可以用来打击性贿赂对性贿赂的最后,有必要在刑法修正案中做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
性贿赂,反腐败公约,打击
主体
在我国刑法典及其五次修正案中,没有对性贿赂,定罪处罚的规定,但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发生。有句话很流行“每个落马的贪官背后,都有一个女人。”虽然并不是每个贪官背后的女人都是性贿赂,的执行者,但性贿赂的频发与中国刑法惩治不力形成鲜明对比却是不争的事实。
(1)性贿赂的定义
性贿赂教包含性贿赂和性贿赂。性贿赂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不正当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性贿赂可以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服务”。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将受贿罪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两项规定都是针对性贿赂的财物犯罪,但贿赂的形式远不止一种财物。根据这两条规定,其他形式的贿赂不能按照受贿罪定罪量刑。这就给利用美色进行贿赂犯罪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钻空子。为性贿赂作出规定可以有效地堵塞这一法律漏洞。
性贿赂的两个特点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二级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的人情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之便。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来说,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在本人职务上直接处理某些事务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受贿犯罪都是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形成的。比如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负责人利用其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权利,满足行贿人的意愿,接受其他人情服务。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与自己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而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便利条件,从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为委托人服务的行为。在实践中,利用第三人的地位,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亲属关系、人身关系、地位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主要是利用血缘和感情的关系,与我的立场无关。单纯利用亲友为客户办事,接受他人人情服务的,不应以受贿罪论处。第三种情况,跟我的职位有关。受贿人利用第三人的地位受贿,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利用第三方的职务,必须是基于自己的职务或者利用与自己的职务活动密切相关的身份。第二,受贿人使他人从中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对职务有制约或者相互影响的情形。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3360
(1)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甚至公然胁迫他人提供性服务。比如,原深公罗湖分局局长安在任期间,以出国考察为名,委派一名年轻帅气的男警察单独与她外出,期间对帅气的下属进行性暗示。如果随波逐流,回深圳后升职很快;反之,升职无望,理由是“需要磨练”。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的人情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
传统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但事实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不成立。同时认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已经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酌解答》也指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人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据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客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没有实际使他人获得利益的行为。我们称这种观点为旧客观论。旧客观论存在诸多问题,如与受贿罪的性质、受贿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一致。于是有人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客观要件,而是主观要件(主观要件说)。但这种观点是对刑法规定的曲解和解释,容易不适当地缩小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因此,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其内容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之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上形成了以权利换取利益的约定,同时使人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的以下职务。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其谋取利益的要求后,国家工作人员虽没明确答复办理,但只要不予拒绝,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许诺既可以直接对行贿人许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或者职务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已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虚假承诺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其一,一般只能在接受他人性服务后作虚假承诺;其二,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其二,因为许诺而在客观上形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约定。
我国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但将非财产性利益排除在外。不利于打击越来越严重的贿赂型犯罪。故将性贿赂纳入刑法体系势在必行。
(三)性贿赂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性贿赂的法律依据
虽然我国刑法目前没有性贿赂的规定,但是根据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的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的规定,凡是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不正当好处,以影响该公职人员作为或不作为的都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的,以作为其执行货不执行公务的条件的,也被认为是犯罪。这其实已经把非物质利益纳入了贿赂犯罪的范围。作为一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自然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对我国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四)、性贿赂的定罪量刑
性贿赂不象财产型贿赂那样可以依据犯罪的数额来定罪量刑,但可以根据犯罪的后果和情节参照刑法386条和390条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
高明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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