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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制度最新规定(食品安全制度)

2022-07-04 03:12:07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食品安全制度最新规定,食品安全制度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食品安全制度?有哪些法规1。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查供应商(包括直接供货的销售者或生产者)的证照和食品质量的证明文件。

对采购的食品,索要并认真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标注相关质量认证的食品的相关质量证明,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需检验检疫的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在有效期内首次购买食品时,应当查验上述证明文件。

购买食品时,索要供应商开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供应商盖章或者签字的销售凭证,并留下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载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检验所需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品检验证书、检验检疫证书、质量检验报告、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照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归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自食品采购之日起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2年。

2.食品进货检验记录系统。每次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采购日期等。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卫生状况。

通过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归档等多种方式建立采购台账。食物购买纪录册须妥善保存不少于2年,由购买食物的日期起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检查食品的保存和质量。对即将达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上作出醒目标记,并对食品进行集中展示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于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不合格等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从柜台上撤下销毁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将食品处理情况如实记入进货台账。

3.仓库管理系统食品和非食品应分开存放,不应与洗涤剂和日用品混放。

食品仓库专用,配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设施和措施,运行正常。

食物要分类、分架、分区存放。各种食品都明码标价。有异味或吸潮的食物应密封或分开存放。易腐食品应及时冷藏冷冻。

储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立专人出入库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滋生。

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食品仓库应定期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清洁。

工人应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和工作帽,以保持个人卫生。

4.食品销售卫生系统。食品销售人员必须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和工作帽,洗手,消毒后上班。销售时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嘴。

直销食品必须使用完整包装或者防尘容器,使用无毒、清洁的销售工具。

食品销售应有专柜,有防尘、防蝇、防污染的柜台

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陈列直接进口的食品,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超过保质期。

陈列柜的玻璃、销售用具、货架、灯罩、价目牌等不得直接接触食品,陈列的食品不得直接散落在货架上。

食品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和工作帽。

6.员工健康检查制度。食品经营者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他们不允许超出时间限制使用健康证。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健康检查,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进口食品的工作。

7.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体系。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员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

新员工,包括实习生和实习生,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

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考核结果,以备检查。

8.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系统。食品用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饮食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食品用具应由专人保管,不得混用或误用。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清洗、冲洗和消毒,有专人负责和管理。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食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情况,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应当及时更换。

9.健康检查制度制定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计划,全面检查与抽查、询问相结合,重点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康管理人员

1、相关规定是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违法《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可能包括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赔偿责任又分为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

例如:明知食品有安全问题还在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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