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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罪和渎职罪有什么区别(失职罪)

2022-07-03 18:04:05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失职罪和渎职罪有什么区别,失职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失职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备案标准如下:

(一)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解散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失职罪渎职犯罪有什么特点?特点是:一、犯罪主体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构成一个罪,即新《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次,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其中规定的几十项收费可分为三类:

1.只能是故意构成的犯罪,占渎职犯罪的绝大多数,如徇私舞弊罪、私自释放在押人员罪等。

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3.可以由故意和过失共同构成的犯罪。

第三,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第四,渎职行为可能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但无论是哪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其职务密切相关。

(3)失职罪与渎职罪有什么区别?(1)行为者之间的主观目的差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谋求人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是国家公务员的根本行为宗旨,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因为水平和经验的原因,犯错,但是动机好导致结果差。比如在改革探索中,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实验和尝试过程中的行为,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完全协调,导致目标实现不理想,属于失误的范畴。公务员行为的目的往往会因各种因素而发生动摇或偏离。

(2)演员的行为不同。作为指人的积极行为,在错误、失职和渎职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人的行为是不同的。错误发生在做事的过程中。履职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实现其岗位、工作目标和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积极特征,是实现工作目标、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存在不等于成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导致调查、计划、决策、执行不当、考虑不周,造成损失或影响,属于主动履行职责的失误。

疏忽源于不作为。

第三,客观条件的影响程度不同。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也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中从事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必然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区分行为人责任的性质,必须紧密联系客观条件的程度。自然界的灾害性天气、国际关系的剧烈变化、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及其他危害后果,无论行为人作出何种程度的努力,都是不可避免的,不应认定行为人的责任。有时,虽然客观条件不是不可抗拒的,但需要行为人付出超常的努力来减轻或避免危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能承担错误的责任。

第四,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后果的危害程度是区分行为人责任的重要依据。同样是履行职责中的过失,由于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也可以不同。危害轻微的,可以认定为错误,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危害严重的按党纪政纪规定可以追究纪律责任,这是失职。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是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渎职行为。根据后果造成的危害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明文规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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