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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锁连城小说全本(宫锁连城小说)

2022-07-02 05:52:06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宫锁连城小说全本,宫锁连城小说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琼瑶是否享有《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版权?

总的来说,这个比较简单。有些已登记的文学作品可以用著作权登记的证明来证明著作权,而没有著作权登记的可以证明著作权人,如手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本案中,郑铮律师首先证明了电视剧《梅花烙》的编剧是字幕中的林九宇,所以琼瑶不拥有《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但在庭审中,林九宇和电视剧《梅花烙》的制作人均证明版权为琼瑶。其次,小说《梅花烙》的署名作者是原告琼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琼瑶享有《梅花烙》号剧本和小说的著作权。

二、《梅花烙》小说、剧本有哪些内容属于版权保护范围?

小说和剧本都是用文字表达的,如果是抄袭,很容易认定是侵权。但汉语博大精深,两个不同的文本完全可以表达相同的内容和情节。因此,不能仅仅根据文本的重叠程度来判断是否侵权。那么,对于这些文学作品来说,它们真正的智力成果是什么,哪些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我们知道任何作品都是通过文字、图片、语言来表达的。一部作品的表现元素包括特定的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情节、社会背景、矛盾冲突、连环情节发展、人物心理等。它们通常融入作者的原创思维,凝结着作者独特的情感观念和生活经历,从而产生了作者的原创表达。

事实上,在本案中,郑宇引用了大量证据证明《梅花烙》小说、剧本中的《偷龙转凤》、《娶公主》等情节并非原创自民间故事,大量情节出自《红楼梦》,以此证明自己没有任何侵权行为。而琼瑶则从人物关系、情节结构、内在逻辑系列等方面指出了对方侵权的实质内容。这也解释了她的作品的独特性。琼瑶的意见无疑是非常正确和有益的。

本案中,法官分析了文学作品在创作过程中的表现性要素,指出作品的人物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系列是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重要要素。也就是说,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计、情节结构和内在逻辑构成了思想的原始表达,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本案中郑铮是否构成侵权,要看郑铮《宫锁连城》在人物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系列上的形式,是否与琼瑶相似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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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官如何认定郑铮的行为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法官比较了如下三个项目:

(1)比较人物的设定和人物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法官认为,原被告作品中人物的对应关系不仅体现在人物身份设定的对应关系和人物之间的互动关系上,而且与作品的具体情节和故事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并不存在这种内在联系,可以认定为原告的原创,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和关系的设定上是根据原告的小说《梅花烙》和剧本《梅花烙》改编和改编的。

(2)原告主张的作品的情节对比

本案中,原告对剧本《梅花烙》提出了21个情节,对小说《梅花烙》提出了17个情节。法官认为这些情节在剧本和电视剧《宫锁连城》中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原告主张,改编自原告剧本《宫锁连城》和小说《梅花烙》的剧本《梅花烙》的相关情节是已知素材,剧本《梅花烙》和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明显的独创性,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主要是情节6、14、17;

2.原告主张,原告剧本《宫锁连城》和小说《梅花烙》改编的相关情节的基本素材是已知素材,原告对相关素材进行了原创性的艺术加工,使情节本身具有原创性,但剧本《梅花烙》与原告对相关情节的原始设定不构成实质上类似的内容;例如地块2、3、4、11、12、13、15、16、20;

3.原告主张,改编自原告小说《宫锁连城》的剧本《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的相关情节是原告作品中的原创情节,剧本《梅花烙》中相应的情节安排构成了与原告作品实质相似的相关内容:如情节1、5、7、8、9、10、18、19、21。

(3)比较整部作品。

法官在判决中发现,剧本《宫锁连城》的情节安排和演绎过程与原告小说《宫锁连城》和剧本《梅花烙》基本相同,在情节和演绎的顺序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这样的顺序变化并没有使被告作品所涉及的情节的内在逻辑和演绎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被告作品的情节安排和演绎与原告作品高度相似,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和设定,构成了被告作品和原告作品的整体。此外,通过比较作品的相似性,还应考虑到作品中细节设计的不同寻常之处。比如原被告的作品都提到福晋之前有三个女儿相继出生,但没有做后续安排,没有交代三个女儿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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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可以认定涉案剧本《梅花烙》的情节与原告剧本《宫锁连城》和小说《梅花烙》的整体情节相关,构成了改编剧本《梅花烙》和小说《梅花烙》的事实。

(4),

著作权侵权之诉的诉求一般为三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案中琼瑶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万元。

本案最终判决赔偿金额500万,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发行传播,并赔礼道歉。500万的金额在中国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赔偿领域里算是个天价,但实际上并不算高。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式,第一是按受害人实际损失来计算。第二是按侵害人违法所得来计算。第三种是由法院酌定,即酌情确定。

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从《宫锁连城》电视剧获得的编剧合同及《宫锁连城》的发行合同以证明其违法所得,但为被告拒绝。原告遂自行主张了被告于正从《宫锁连城》电视剧获得的编剧酬金及《宫锁连城》的发行价格,并以此来支持2000万的赔偿计算依据。

法官依此认定,两被告明显持有编剧合同和发行合同,且依据这两份合同可以确定所得,但两被告拒不提供,应此推定原告主张的赔偿数字是有合理性和可参考性的,最终,在此基础上综合被告侵权的严重程度确定了500万地赔偿金额。

判决还确定被告停止发行、传播电视剧《宫锁连城》,通常法官在判令停止侵害时往往根据侵权行为的程度以及是否损及社会公共利益来判定。如果只是轻微的侵权行为或部分侵权行为,很难会判令停止整体行为。

本案中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的《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实质性整体改编了原告的小说及剧本《梅花烙》,《宫锁连城》现有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重要情节及情节串联整体的创作表达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原告作品,是原告作品的主要创作表达,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作品在被告作品中被使用的程度较高。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告未经许可所实施的侵权发行行为得以继续,将实际上剥夺原告对于其作品权利的独占享有,并实质阻碍或减少原告作品再行改编或进入市场的机会,有违公平原则。

本院认为,权利人合法有据的处分原则应当得到尊重,只有当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将过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关联方合法权益时,才能加以适度限制,以保障法律适用稳定性与裁判结果妥当性的平衡。而基于本案中被告的过错及侵权程度、损害后果、社会影响,应判令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发行与播出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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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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