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解读(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2022-06-20 16:31:30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解读,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3010号,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发,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提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纠纷。

第三条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投资者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人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第八条停薪留职的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待岗的下岗职工、因经营原因长期停产的企业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对加班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据,用人单位未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约定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下列原因除外:

(一)移交管辖;

(二)被送达或延迟送达的;

(三)等待另一诉讼结果和伤残评定结论;

(四)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五)启动评估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

第十三条劳动者应当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仲裁裁决涉及数项的,每项确定的金额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12个月的,按照最终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包括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诉讼被人民法院驳回或者劳动者撤回诉讼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监察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根据《调解仲裁法》第16条申请支付令。

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与本网站立场无关。财经信息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
最新文章
站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