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22-06-06 20:40:12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商如何做到这一点。1.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经被收集人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规则。

2.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3.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在经营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损毁和丢失。一旦发生信息泄露、损坏或丢失,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4.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播,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接入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时,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未经电子信息接收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人明确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2.公民发现个人身份、隐私等网上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害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相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3.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控告窃取或者获取、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预防、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5.违反本决定的,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相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并记入社会信用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与本网站立场无关。财经信息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
最新文章
站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