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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说(意思自治)

2022-06-06 10:16:07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意思自治说,意思自治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意思自治的含义和内容

(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原则。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常见的原则。

(2)意思自治的主要内容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果,即以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公务员设置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其自由民事行为;第二,将民事人的自由意志外化,消除人为的不当障碍,保障民事行为的自由发展;三是把自由上升到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对象;第四,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合作对象、合作形式和内容等。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比如在所有权领域,表明所有人都可以依法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在合同领域,它在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和合同对象方面表现出充分的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表现为结婚、离婚、遗嘱自由。在民事责任领域,表现为自己的责任,即每个人都应独立承担因自己的行为而产生的责任。然而,在意思自治最重要的是合同自由。

(2)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一定的限制,没有限制就没有自由。没有限制,“自由”只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早在“意思自治”理论提出时,杜就指出,不能以当事人的意图排除那些强制习惯的适用。法律中提到的自由也必须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个人自由必须受到“一个人不得妨碍他人”这样的限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各种自由权利都要有明确的余量。在这个余量所表示的范围内,权力主体可以为所欲为,他人的干涉是违法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自由就失去了权力的本质,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因为这个时候他必然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由是一种权利,而限制是一种责任。限制不仅是对自由的限制,也是对自由的保障。他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时,要对他人和社会负责。法律自由在考虑权利的同时,也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力的范围,使得在自由法的一般原则下相互协调成为可能。限制意思自治的另一个原因是,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服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首先是保护个人自由,但为了达到保护个人自由的目的,国家权力有时不得不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

限制自由的主要方式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律利用自己的强制力使每个人都能获得自由。只有当人们遵守他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时,自由才是自由。当然,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干涉必须受到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制,而法律本身“只禁止那些会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禁止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获得更大的自由。所以对于政府来说,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所有的政府都只是“有限政府”。

在契约关系中,无论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还是为了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双方的合理预期,都要求各方真实合法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合同引起的交易不仅涉及双方的得失,还影响着社会的兴衰和他人的利益。实行有限的“意思自治”可以保证双方机会均等,互惠互利。

(3)意思自治原则与相关民法原则的关系。

与意思自治,教关系最密切的主要有两项原则,即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出现不仅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和有限否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意思自治原则作用的修正。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应当善意地正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它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最大的特点是具有概念法的性质或补充法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处于善良的心态,对于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为人应当在法律没有任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社会公认的方式进行自己的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契约自由让位于社会正义的结果。

2.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关系。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相同,公序良俗原则的出现也具有纠正当事人不合理行为的功能。如果说诚信原则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那么公序良俗原则的出现则是为了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诚实信用原则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人身自由的滥用已经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公序良俗原则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契约自由本身存在先天缺陷。这让人们逐渐认识到,经济自由放任并不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和发展。绝对的个人自由,追求个人利益会损害他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会破坏环境和资源。所以个人应该服从社会,自由不应该侵犯公序良俗的自由。国家必须干预经济生活,扩大社会控制范围。宫旭亮

(四)、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1、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规则的高度概括。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对民事主体的独立意志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的一种法律确认。从根本上说,这一原则所表现的,不过是商品经济社会人们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时依照“平等”的规则所发生的相互关系而已。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和商品经济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而由于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并不因经济制度及社会意识形态的不同而不同,所以,我们可以说,凡存在商品经济的地方,必然存在法律上的意思自治。

由此可见,只要承认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商品经济的一般属性,就必须承认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所应具有的指导作用。将意思自治确认为我国民事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法律制度上最大限度的保障民事主体活动中所享有的意志独立和意志自由,有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权利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促进我国具有充分的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

2、意思自治原则只是我国民事立法诸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反对将意思自治原则绝对化、神圣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确实需要赋予民事主体以更多的自由和独立性。然而,我们却不能夸大或神化其功能和作用。因为在任何时候,社会利益都是高于个人利益的,即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意思自治也从未在法律上绝对化。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国家不能处于放任的,无所作为的状态。与此相反,我们应行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适度干预,以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如果没有意思

自治,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但如果没有国家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得以健康的存在和发展。

3、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我国生产力已发展到相当水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也同样会遇到或已经遇到许多问题。而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的、与国际大市场相接轨的市场经济,因此,我国民法所要反映的和确认的,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

综上所述,在我国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各个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它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以及禁止滥用权利等原则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和促进我国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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