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进口奶粉货源(奶粉禁用进口奶源)

2022-06-06 07:20:07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进口奶粉货源,奶粉禁用进口奶源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奶粉禁用进口奶源6月26日最新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今日就《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进一步收紧婴幼儿奶粉配方注册,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在标签中明示原料来源时,应当使用“进口奶源”、“来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公害奶源”等模糊信息;还禁止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图像、“人体乳化”、“母乳”或类似的术语;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申请人有完整的生产工艺;明确不予登记的七种情形,包括申请人逾期未确认现场检查、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检查的;申请人拒绝或不配合抽样检查等。

《征求意见稿》对发生的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明确申请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予受理、不予注册;严格执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送登记证的处罚措施。

003010还积极要求“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方便企业,包括明确配方经集团充分评估后可在集团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转让;将申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非实际地址)变更的审批调整为“实地核查后变更”;将检查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增加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简化工作流程,取消审核流程。

(2)奶粉禁用进口奶源,对特殊食品有哪些法律规定?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应当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和相应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目录》以外的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添加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成分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批准上市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和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审评后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标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能性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并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和说明书一致。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和更新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和经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为特殊医学目的配制的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分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资料。

《征求意见稿》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的配方食品广告。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逐批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原料乳、辅料和其他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申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标签。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与本网站立场无关。财经信息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
最新文章
站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