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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有家教吗(家政服务公司经营范围)

2022-06-02 16:16:13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家政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有家教吗,家政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家政服务公司经营范围?1。一般家务:做家庭简餐,家里打扫卫生,洗衣服,园艺等。重在器皿的服务;

2.看护:对婴儿的看护和照料;照顾和陪伴老人;在家或医院护理病人;产妇和新生儿的护理,也称为农历新年;

3.家庭教育:主要指儿童或小学生品德和良好习惯的培养、智力开发和学业辅导;

4.家庭财务和秘书:客户日常生活费用的管理,包括采购和记账;从事文档处理、计算机操作、公共关系、汽车驾驶等工作。家族或家族企业的;

5.家庭保安员:一类是负责家用电器的维修和安全,如水电、电器、电脑、住宅维修服务和安全,也称为家庭技师;另一种负责家庭成员的安全,也叫家庭保安;

6.家政:统筹安排客户家庭事务,具体安排其他家庭服务员的日常工作。根据客户家庭的不同特点,为客户准备饭菜,美化家庭环境,进行科学的体育锻炼,安排家庭休闲娱乐,旅游,招呼客人,指导合理作息,等等。

(二)经营范围有哪些法律法规?《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从法律上界定了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范围。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有了这个范围内的权利和能力,企业也就承担了不超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出范围,不仅受法律保护,还会受到惩罚。企业经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区分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

(三)《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指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

申请人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个或多个小、中、大类别独立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规范的新兴行业或具体业务项目,可以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进行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修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需经核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简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有关部门核准,然后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经登记后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简称许可后经营项目),经批准后方可从事许可后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批准文件、证件的名称、审批机关、审批内容、有效期等事项。其中,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变更情况。

第七条企业经营范围应当在企业名称中包含或者反映行业或者业务特点。对于跨行业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第一个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所属行业。

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预先许可的经营项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许可后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项目条款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可以持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因分立、合并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在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

第十一条企业变更出资人的,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凭分支机构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分支机构经营所隶属企业经营范围中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调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第十五条企业未经批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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