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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00:04:44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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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第266条的立案标准:由于诈骗罪是数额犯罪,所以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人必须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诈骗罪,应当立案侦查。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将个人诈骗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定义为“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单位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分别适用量刑。该司法解释确定的诈骗罪量刑数额标准被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11年4月8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所取代。(以下简称联合司法解释)自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改。与此同时,各种新型诈骗活动猖獗,特别是利用电信、互联网、银行卡等进行诈骗的团伙案件。正在增加。此类案件涉及被害人众多,被害人、犯罪分子、作案工具可能跨省、跨境,甚至跨境存在,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新形势,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了上述联合司法解释。联合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下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联合司法解释还列举了五种依法“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息、拨打电话或者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不特定多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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