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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要约和要约邀请)

2022-06-23 15:48:16 来源: 用户: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要约和要约邀请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例如,要约和要约邀请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

1、要约是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订立合同的直接目的;邀请是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大多数要约是针对特定的对应方,通常是通过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所以往往是通过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

3.要约的内容必须符合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要约邀请不具备这些条件。

比如招标,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招标文件是要约,投标文件是承诺。

由于建筑急需水泥,甲给该省的新华水泥厂发了一封信和一封电报。这封信和电报说:“我们公司急需100吨150号的水泥。你的工厂有货。请尽快发函电报,我们公司愿意派人去买。”水泥厂收到函电后,都回复了函电,告知有货,水泥价格。原告水泥厂在发函电报的同时,派车给被告送去50吨水泥。

上面A中的信应该是要约邀请,因为没有约定价格,原意也不是签合同。水泥厂的答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即承认原始函件后约定价格,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2)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对于很多人来说,这个问题看似陌生,但在交易之前,要约邀请是必不可少的。下面,Hualv.com将告诉你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实施十多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几乎没有讨论过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虽然《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他人希望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理论上基本一致的观点是,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而是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意义,没有法律效力。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不是订立合同的必要环节。它只是民法理论对交易实践中要约的前几个环节的总结。研究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了将要约与其区分开来,以便更好地确定要约的内容。因此,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仅具有工具性功能,而非法律制度。虽然有学者认为,如果要约人撤回要约,只要没有对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表达了不绝对否定要约邀请效力的观点,但并没有进一步指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虽然理论上不承认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合同法也没有规定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但要约邀请会对交易双方的民事权利产生影响是客观事实。由于合同法没有赋予要约邀请以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得不采取“对待要约邀请”的方式,将要约邀请转换后赋予其法律效力。

(3)要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约符合要约的要求,就具有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首先,绑定为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上又称为承诺资格,即要约生效时,受要约人基于其承诺而取得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

1.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权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当然,由于受要约人的特殊性,这种权利是个人的,是不能转让的。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受要约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这一权利。收到要约后,他没有承诺的义务。

3.一旦受要约人表达了作出承诺的意思,合同就成立了,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要约失效的原因:

一是要约的有效期,要约中明确约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超过承诺期的,要约自动失效,承诺不能再接受。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意味着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中规定的条件。拒绝要约的方式有很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拒绝要约而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也可以是限制、变更或者扩大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而形成反要约。但在后一种情况下,不仅表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还向要约人提出了还价。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也可以撤回拒绝通知,但拒绝通知必须在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拒绝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该拒绝才能生效。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不改变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仅改变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的,该承诺不视为拒绝要约。但是,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中没有任何内容可以变更,则受要约人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也具有拒绝要约的效力。

第三,要约人撤回或者撤销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者撤销要约。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被终止。

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需要注意的是,要约是否因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失去效力?《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明发生上述情况时要约失去效力或者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即已知晓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时,要约失去效力。否则原则上不妨碍要约的效力,除非合同必须由要约人本人履行。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如果是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发生的,要约对要约人当然不发生效力;如果是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后发生的,除非合同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履行,否则原则上也不妨碍要约的效力。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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